关于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7-0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7〕8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甜叶菊收入是否列入“园艺产品”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鲁财农税字[199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近年来,甜叶菊生产在一些地区已形成规模,发展速度较快,收益水平高于一般的经济作物。为了平衡农业特产品与粮食作物及其他经济作物的税收负担,缓解农业特产品挤占粮田的矛盾,稳定粮食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同意你厅意见,对甜叶菊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具体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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