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7-06-20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7〕10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
附件: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
为了进一步规范
一、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计算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外国税额扣除及应补退税额,并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款。
(一)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率);
(二)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已
四、企业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处于减免税期内,均应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
五、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文件:
(
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其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及会计决算报表,应当同时报送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出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一) |
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 | | | | ||||
业 别 | | | | ||||
项 目 | 帐载金额 | | 备注 | ||||
收入净额 | 1.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收入净额 | ||||||
2.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成本 | |||||||
3.本年销售(销货)营业费用、财务及管理费用 | |||||||
4.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税金 | |||||||
5.扣除额合计2+3+4 | |||||||
其中:交际应酬费 | |||||||
总机构分摊的管理费 | |||||||
扣除额 | 工资、福利费 | ||||||
租金支出 | |||||||
特许权使用费 | |||||||
利息支出 | |||||||
折旧费 | |||||||
坏账损失 | |||||||
6.本年销售(销货)或营业利润(亏损)额1-5 | |||||||
7.本年其他业务利润(亏损)额 | |||||||
其中:股息 | |||||||
利息 | |||||||
应纳税所得额 | 租金 | ||||||
转让财产收益 | |||||||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 |||||||
8.本年营业外收支净额 | |||||||
9.以前年度亏损额 | |||||||
10.应纳税所得额 | |||||||
应纳所得税额 | 11.适用税率 | ||||||
12.税额(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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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二) 申报企业名称: |
名称: | |||||||
关联 | 地址: | ||||||
企业 | 资本总额: | ||||||
简况 | 主营项目: | ||||||
企业负责人 | |||||||
企业与 | 类型 | | | | | | |
关联企 | |||||||
业业务 | |||||||
往来 | |||||||
情况 |
填表说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附表(三) |
填报单位(盖章):
| 所属行业 | |||||
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 | 年限 | 获利年度 | ||||
营业执照 | ||||||
规定的 | ||||||
经营范围 | ||||||
实际生 | ||||||
产经营 | ||||||
的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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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收入 | ||||||
一、生产性经营收入 | ||||||
1. | ||||||
2. | ||||||
3. | ||||||
4. | ||||||
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 | ||||||
1. | ||||||
2. | ||||||
3. | ||||||
4. |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附表(四) |
项目 | 年度 | 亏损或盈 | 已弥补过 | 本年度可 | 未弥补 | 税务机关 | 备注 |
年度 | 利的金额 | 的亏损额 | 弥补的金额 | 完的金额 | 审 核 | ||
本年度 | ××××× | ××××× | ××××× | ||||
第一年 | |||||||
第二年 | |||||||
第三年 | |||||||
第四年 | |||||||
第五年 | |||||||
合 计 |
填表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