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7-05-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交通部 | 【实施日期】 | 1997-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7〕136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分成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0号)第七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成资金是指按车购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省级交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分成资金根据当年车购费实际征收数(扣除协征费、利息收入)确定。
(一)既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同时又有利于调动各地交通部门征收工作积极性。
(三)年度全国综合分成比例由交通部报财政部确定,各省(区、市)具体分成比例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分成比例范围内,由交通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为保证征管工作和分成资金使用安排的稳定性,对确定的分成比例可一定几年不变。
(四)对于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交通部可在分成资金预算规模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分成资金用于交通部核定的公路、场站建设项目。
(一)分成资金仅限于省(区、市)交通厅(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和有关计划单列市交通局(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按经核准的分成资金支出预算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二)分成资金由规定的各使用单位统一安排,优先保障各级车购费征管机构经费开支的需要(车购费征管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其余的分成资金应主要用于公路建设项目,适当安排场站建设项目。
(三)分成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成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分成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支出部分,应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一)征管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专项建设经费及车购费征管人员其它必要的开支。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
分成资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交通部上报下年度预算,交通部应于每年12
年度终了后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车购费分成资金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分成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分成资金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
项 目 | 上报金额 | 批准金额 | 备注 |
一、可使用分成资金数 | |||
其中:上年度结余数 | |||
本年预计收入数 | |||
二、分成资金支出安排 | |||
(一)征管经费支出 | |||
1.人员经费(人均 元) | 编制人数: 人 | ||
实有人数: 人 | |||
2.公用经费(人均 元) | |||
3.专项经费 | |||
4.专项建设费 | |||
(二)公路建设支出 | |||
(三)场站建设支出 | |||
(四)重要经济干线公路 | |||
三、结余数 |
建 设 | 累计已安排 | 当年预计安 | 批准数 | 备注 | |
项 目 | 总投资 | 分成资金 | 排分成资金 | ||
合 计 | |||||
项 目 | 预算数 | 决算数 | 备注 |
一、可使用分成资金数 | |||
其中:上年度结余数 | |||
| |||
二、分成资金支出安排 | |||
(一)征管经费支出 | |||
1.人员经费(人均 元) | 编制人数: 人 | ||
实有人数: 人 | |||
2.公用经费(人均 元) | |||
3.专项经费 | |||
4.专项建设费 | |||
(二)公路建设支出 | |||
(三)场站建设支出 | |||
(四)重要经济干线公路 | |||
三、结余数 |
建 设 | 累计已安排 | ||||
项目 | 总投资 | 分成资金 | 预算数 | 决算数 | 备注 |
合 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