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5-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交通部 | 【实施日期】 | 1997-01-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7〕141号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44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6
第二条 分成资金是指按港口建设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有关港口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分成资金根据当年港口建设费实际征收数(不含专户存款利息收入)确定。
(一)既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同时又有利于调动代征、代收港口(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征收工作积极性。
(三)年度全国综合分成比例由交通部报财政部确定,各征收单位具体分成比例在财政部核定的综合分成比例范围内,由交通部核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为保证征管工作和分成资金使用安排的稳定性,对确定的分成比例可一定几年不变。
(四)对于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的单位,交通部可在分成资金预算规模内,根据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的分成资金用于交通部核定的港口建设项目。
(一)分成资金仅限于各征收单位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二)分成资金由各征收单位统一安排,全部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
(三)分成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分成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四)分成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支出的部分,应纳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国发
分成资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征收单位应于每年11月25日前向交通部上报下年度预算,交通部应于每年12
年度终了后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分成资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分成资金使用的日常财政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
项 目 | 上报金额 | 批准金额 | 备注 |
一、可使用分成资金数 | |||
其中:上年结余数 | |||
本年预计收入数 | |||
二、分成资金支出安排 | |||
(一)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 |||
(二)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 |||
(三)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 |||
(四)偿还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 |||
三、结余数 |
建设总投资 | 累计已安排 | 当年预计安 | |||
项目名称 | 分成资金 | 排分成资金 | 批准数 | 备注 | |
合 计 | |||||
建 设 | 贷 款 | |||||
项目名称 | 分成资金 | |||||
合计 | ||||||
备注 | |||
一、可使用分成资金数 | |||
其中:上年结余数 | |||
本年实际收入数 | |||
二、分成资金支出安排 | |||
(一)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 |||
(二)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 |||
(三)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 |||
(四)偿还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 |||
三、结余数 |
建 设 | 累计已安排 | ||||
项目名称 | 决算数 | ||||
合 计 | |||||
建 设 | 贷 款 | |||||
项目名称 | 预算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