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5-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7〕5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八五”后两年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5号]中有关免征印花税的政策于1995年底执行到期。现经国务院批准,对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以及铁道部直属铁路局所办的工副业企业的营业帐簿,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

    根据铁道部系统的核算体制,上述税款分别在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三级核算单位交纳。

    二、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上述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合同。

    三、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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