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4-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7〕28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 |
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国债投资者利益,财政部曾下发《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4号),规定从1995年
1.“凭证”清理工作从
2.此次“凭证”清理工作,只限定在对“凭证”的领用、备案及剩余情况进行核实清帐,不对已开具“凭证”的债权、务等事宜进行清查,各使用“凭证”的机构在1997年
3.停止使用“凭证”后,各国债经营机构不得利用各种自制的“代保管凭证”向社会销售国债。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领导,积极部署,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清理“凭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稳定大局,不要激化矛盾,对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