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4-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1997-04-1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字〔1997〕108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加快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的退税速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由企业向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申请,经财政部驻纳税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办理退税,同时报财政部驻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

    二、财政部在纳税地无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所缴纳增值税的退税,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55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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