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7-04-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实施日期】 | 1996-04-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税字〔1997〕4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
三、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凡
八、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2.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逃生用烟火信号);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
1.生产平台,包括:采油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台上的电视机、普通摄录一体机、磁带录放像机、音响、冰箱、洗衣机、复印机、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
2.海上装油设施,包括:单点系泊、绞接式摇柱、储油轮或水下油罐,以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储油罐);
4.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气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包括:注水设备、注气设备以及水质、气体处理设施;
9.油(气)运输设备、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各种机泵、流体分离、换热、净化和加压装置,各种计量、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三、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经核准需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
附件2:
序号 | 区块 | 批准日期 | | 地区公司 |
1 | 埕北 | 1980.6.29 | 日本埕北石油开发株式会社 | 渤海公司 |
2 | 渤西南 | 1980.6.9 | 日中石油开发株式会社 | 渤海公司 |
3 | 06/17 | 1991.12.27 | 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德士古玛茨沙皮公司马来西亚海外石油勘探有限公司 | 渤海公司 |
4 | 11/19 | 1992.5.13 | 德士古中国公司 | 渤海公司 |
5 | 04/36 | 1994.9.14 | 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莫非太平洋地区有限公司中华能源公司 | 渤海公司 |
6 | 11/05 | 1994.12.13 | 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 | 渤海公司 |
7 | 32/32 | 1994.12.27 | 超准石油公司 | 东海公司 |
8 | 15/11 | 1983.12.12 | 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 东部公司 |
9 | 16/08 | 1984.1.3 | CACT | 东部公司 |
10 | 29/04 | 1985.12.30 | 阿莫科东方石油公司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 东部公司 |
11 | 16/06 | 1985.12.14 | 日本JHN | 东部公司 |
12 | 15/22 | 1985.12.30 | 菲利普斯石油国际亚洲公司壳牌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 东部公司 |
13 | 17/22 | 1992.5.13 | 挪威国家石油公司 | 东部公司 |
14 | 17/15 | 1994.11.22 | 东华石油(南海)有限公司 | 东部公司 |
15 | 莺歌海 | 1982.10.11 |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科佩克(中国)有限公司 | 西部公司 |
16 | 52/12 | 1993.5.26 |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 西部公司 |
17 | 63/28 | 1993.5.26 |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 西部公司 |
18 | 63/20 | 1994.12.27 | 阿科(中国)有限公司 | 西部公司 |
19 | WAB—21 | 1992.5.22 | 克里斯通能源公司 | 西部公司 |
附件3:
海关总署、财政部:
海关总署、财政部
附件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见附一)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三、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二),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四、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特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七、本规定执行时间为
所在地区 | | | 面积 |
塔克拉玛干沙漠 | 塔里木盆地 | 337600 | |
古尔班通古特沙漠 | 准葛尔盆地 | 48800 | |
新 | 库姆塔格沙漠 | 新疆东部地区 | 22800 |
疆 | 库木库里沙漠 | 阿尔金山山间盆地 | |
维 | 鄯善库姆塔格沙漠 | 吐鲁番盆地 | |
吾 | 阿克别勒沙漠 | 焉耆盆地 | |
尔 | 霍城沙漠 | 伊犁霍城 | |
自 | 福海沙漠 | 艾比湖东南 | |
治 | 乌苏沙漠 | 额尔齐斯河南侧 | |
区 | 布尔津-哈巴河-吉木乃沙漠 | | |
巴丹吉林沙漠 | | ||
腾格里沙漠 | | ||
内 | 乌兰布和沙漠 | | |
蒙 | 库布其沙漠 | | |
古 | 毛乌素沙漠 | | |
自 | 浑善达克沙地 | | |
治 | 科尔沁沙地 | | |
区 | 呼伦贝尔沙地 | | |
青海省 | 柴达木盆地沙漠及戈壁荒漠 | 柴达木盆地 | |
西藏自治区 | 藏北戈壁荒漠区 | 藏北 | 600000 |
2.地震钻井设备(含
3.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4.重力、磁力、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低分辨、低精度的重力、磁力、电法勘查设备);
5.地质、地球化学勘查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6.地质、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1.钻机及其部件、附件、配件(不含
3.钻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钻头、随钻测量仪器、造斜、防斜工具、打捞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钻头、接头);
5.石油专用管材:套管、油管、钻杆、无磁钻铤、螺旋钻铤(不含普通钻铤);
10.井控设备及其部件、联合附件和备件(不含
7.油气田或井场动力设备及配件,包括内燃机、汽轮机、燃气轮机、蒸汽机、发电机、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12.油气地面集输专用阀门(大直径),油气专用三相分离设备。
测井车(不含
1.油气储罐机械、设备、材料和备件(不含
1.各种防火、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消防水龙带、消防服、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等作业人员特殊的救生、医疗设备、工具用品及药品。
1.专用运输工具,包括沙漠、戈壁、山地、湖泊、沼泽、专用沙漠飞机、直升飞机、船舶和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