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7-03-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7〕40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费支出的过快增长,我部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定额考核(试行)办法”,对部分省、市行政费定额考核进行试点,并逐年扩大,1995年已在全国范围推开。经过5年的试点及全面实施,省级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很多地区将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工作,想方设法,采取措施,压缩不合理开支,行政费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5年间省级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大大低于全国行政费支出增长幅度。但是,从各项支出来看,行政费支出仍处于较高的增长水平。为了进一步控制行政支出,推动行政费定额考核工作全面开展,根据近几年考核工作的实际,我部对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扩大了考核范围,实行对全国各级行政费全面考核,并相应修改了部分考核指标。现将修订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发给你们,从199711日起在全国实行。我部下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办法》(财文字〔19955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行政费考核奖惩规定》(财文便字〔199518号)同时废止。

  请各地将实施行政费考核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行政费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附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将行政费考核工作推向深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控制行政费过快增长的宏观制约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行政费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范围

  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费的考核内容,包括控制行政费支出的成效、行政费的支出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等。考核范围分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简称省级)行政费支出的考核和对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位列市本级(简称全省)行政费支出的考核两部分。

  二、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具体设立以下项目:

  1、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分别对全省和省级行政费支出总量的增长幅度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行政费支出总量增长水平是否合理。

  2、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对全省行政费支出总量占本省财政支出的比重核定控制目标,用于考核全省行政费支出在全省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是否合理。

  3、人均支出综合定额。对省级行政费核定人均全年支出定额,该指标由个人部分和公用部分组成。个人部分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及社会保障费;公用部分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地省级行政费人均开支水平及使用效果。

  4、人员控制数。对行政费开支的在职人员核定年度控制数,用于考核行政人员编制的实际占用和管理情况。

  5、小汽车控制数。以人员控制数与小汽车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年度小汽车控制数,用于考核小汽车实际控制情况。

  6、财务管理目标。根据考核年度财政支出管理的总任务,针对行政财务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当年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此项指标用于考核各地行政费支出管理工作的努力程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上述6项指标中,对全省行政费支出考核设置126三项指标,对处级行政费支出考核设置1345、四项指标。

  三、考核指标的确定原则

  考核指标本着从紧、合理的原则确定,既要保证党政机关开展工作必须的开支,又要贯彻厉行节约、适度从紧的精神,根据我国行政费现有支出规模及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状况分析,综合平衡后具体确定控制指标,力求使指标口径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达到全面控制行政费支出的目的。

  (一)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指标根据行政费支出的基本需要,参考全国及各地近几年财政收支增长水平确定。

  (二)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指标根据各省近几年行政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并结合考核年度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人均支出综合定额指标根据上年度全国平均支出水平,并考虑考核年度物价上涨及全国统一出台的各项增支政策确定。

  (四)人员与车辆比例指标根据新核定的省级行政编制数和在行政费中开支的实际人数确定人员控制数,并参考全国人、车之比的平均水平和各地现状酌情核定小汽车控制数。

  四、考核方法

  考核指标每年初由我部参考地方上报建议数,审定下达,考核指标一年一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年度执行中由各地财政厅(局)按规定如实向我部报送全年行政费支出决算及采取的办法措施、下发的规定、文件等。年终,根据各地报送的行政费决算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采取全面考评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由我部抽调有关省(区、市)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公开考核评比。

  考核工作以全省为考核单位,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对省级行政费人均支出综合定额和行政费总量增长水平考核时可综合考虑,完成其中一项指标即为符合要求。考核结果由我部通报各地财政厅(局)及省(区、市)政府办公厅。

  五、奖励措施

  为推动各地区对行政费考核办法的组织实施,促进各部门加强行政费管理,在考核的基础上,对每年度评选出的先进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另外,将各地加强管理、控制支出工作的成效作为测算中央对地方补助的因素之一,对行政费考核中得到奖励的地区,中央在安排专项补助款时适当照顾。具体考评办法及奖惩条件另行制定。

  请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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