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3-26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7〕4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由于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明开采海洋石油的一些特殊作业,各地在实际执行时掌握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政策,现对这些应税劳务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