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3-2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世字〔1997〕35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贷款(信贷)协定通则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西藏不发)、各招标公司、各项目单位: 根据世界银行《贷款(信贷)协定通则》第
一、严格执行世界银行的规定,不得使用贷款或信贷资金缴付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税费。
二、各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商在投标报价中列明应支付的税款,出厂价中不应含增值税或其他税费。
三、在采购合同中应分别列明出厂价、增值税或其他税费,合同总价按出厂价计算,由贷款或信贷资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增值税或其他税费由国内配套资金缴付。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如有将税费列入合同价格中的,应在支付时剔除,不得使用贷款或信贷资金缴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