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保财政教育经费投入和加强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3-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97〕23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教育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法》中有关教育投入的规定,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预算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的要求,在安排预算时,努力增加教育经费,确保教育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除按照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批准《关于199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外,要确保用于教育等重点支出项目,以体现预算安排的原则。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的组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教育费附加应收尽收。财政部门要将教育费附加入库情况定期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决制止挪用、挤占和用教育费附加抵顶教育经费拨款的现象,做到专款专用;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研究落实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方案,根据工作进度定期、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以确保教育部门在年末停止划拨资金之前,将已入库的教育费附加及时拨付给学校使用。当年未用完的教育项目资金,要继续用于教育项目。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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