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3-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7〕4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在1996年,1997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继续按50%实行财政返还。从1998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的水电施工企业一律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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