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3-14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7-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7〕3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近接一些地方反映,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有关规定,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自19971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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