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2-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7〕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局)、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11日起,调整毛茶农业特产税的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生产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仍为7%,收购毛茶的单位和个人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2%。为保证毛茶农业特产税收入的稳定,各地征收机关要按照上述税率和毛茶的实际收入或实际收购金额计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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