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监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2-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7-02-15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7〕6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 8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收取专项资金使用票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含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属于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按照你部制定的票据格式,由我部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暂由你部统一组织发放,你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等工作,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定期向我部报告票据的购领及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票据”从文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原由你部自行印制的专项资金票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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