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2-1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7-02-1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综字〔1997〕6号 |
【首选类别】 | 财政综合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 803
一、县(含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收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
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属于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按照你部制定的票据格式,由我部在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套印财政部“专用收费票据监制章”。
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专用票据”暂由你部统一组织发放,你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购领、保管、核销、登记等工作,建立专用票据管理制度,定期向我部报告票据的购领及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