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7-02-1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7-02-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7〕12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6]396号)的通知精神,现将旅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
二、机场可按基金征收额的
三、各机场对所征收的基金应于月末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其附加,次月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其附加,并于月末计算出应提取的手续费。
四、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基金=征收基金-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 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收基金×适用税率 手续费=征收基金×3%
五、基金的缴纳。以
六、缴纳基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旅游发展基金的收取及缴纳,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的“旅游发展基金”明细科目中核算。 1.收到基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 2.月末计算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3.月末计提本月应提取的手续费,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4.次月10日前缴纳基金时,借记“其他应交款——旅游发展基金”,贷记“银行存款”。
附件:
专员办意见(盖章) 注:本表一式3份,送专员办签注意见后,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累计数 出境中外旅客人数 1 征收标准(20元/人) 2 旅游发展基金收入 3 减:应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4 减:应计提手续费 5 应交旅游发展基金 6 专员办审核数 7 已上交额 8 未上交额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