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1-22
【颁布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费〔1997〕8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993年初,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将外国人签证收费、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等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审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这是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作出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一些弊端,有些部门调整收费标准频繁,收费偏高,增加了社会负担,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关于“收费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的规定,今后,外国人签证等2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审批收费标准者,按乱收费查处。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新明确需按规定程序报批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序号

           

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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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签证收费

城市放射物送(贮)费

进口有毒化学品登记费

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

统计资料及统计数据开发费

海关施封锁工本费

船员适任证书考试费

海员单项专业训练考试费

土壤肥料测试费

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费

兴奋剂检测费

驻外使领馆公证翻译费

测绘收费

国际参展图书插图版而评审鉴定费

 

公安部

国家环保局

国家环保局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交通部

交通部

农业部

农业部

国家体委

外交部

国家测绘局

新闻出版署

 

 

 

  序号

             

    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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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21

22

23

科技成果评审费

大型精密仪器协作共用费

发明展览会报名费

涉外(涉台)经贸争议调解费

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

留学服务中心手续费

气象专业服务费

水文专业服务费

药品行政保护费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

贸促会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

国家气象局

水利部

国家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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