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7-01-10
【颁布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 【实施日期】 1997-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费〔1997〕5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的公路尊?路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与我驻地或最先人境地中国籍车辆相同的养路费标准征收。同时,取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三条关于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和第十四条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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