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01-02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7〕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税务处理问题
外国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仍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外国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仍应根据1985
外国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提供信贷业务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确定征免预提所得税。上述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仅为总机构的信贷项目向客户提供的各种准备性、辅助性服务,凡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的,不属于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因此,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