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经)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2-2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人字〔1996〕138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经)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

    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系统中专学校近年来发展较快,有些过去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学校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此,我司在广泛调整研究的基础上,修订了《财政(经)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见附件)。新办法在我部原教育司1988年印发的《财政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的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是提高了教师工作量定额,简化了教师工作量计算方法,取消了教师教学工作量扣减的条款以及适当提高了课酬标准。但总体上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适应各地不同情况,便于各学校具体操作。

    现将《现政(经)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财政(经)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合理安排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在总结1998年颁布的《财政中专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工作量的范围和内容

    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与教辅工作量两部分。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直接用于各教学环节的工作时间,包括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命题、考试、阅卷等;教辅工作量是指课堂教学以外的各环节的活动,包括学校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以及承担上级交给的各项教学任务等。

    二、教学工作量的定额

    教学工作量分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和兼职教师教学工作量,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师:

    教师每周教学工作量定额为9标准课时。

    (二)教师兼行政职务或行政人员兼课的授课定额

    教师兼行政职务或行政人员兼课,应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教师兼行政职务每周工作量最高为7课时,行政人员兼课每周工作量最高为4课时。

    三、教师工作量的计算

    (一)教学工作量的计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讲课、课外辅导以及实践性教学工作量三部分

    1、讲课

    讲课以一个自然班为基本教学单元,根据中专学校课程性质,其讲课修正系数如下表:

                讲课修正系数表

        项目               修正系数

标准班漂(45--50人)       1

合班课                     一班为1,其余各班为o.5

重复渫                     0.75

开新课                     1.2

体育课                     0.9

上机操作课                 0. 8

计算技术、书法课           O.8 

模拟实习课                 0. 6

说明:

    (1)讲课包括教师收集讲课资料、写教案和备课笔记、试讲、课堂讨论、课堂辅导、作业选定、验算与批改等环节.

    (2)开新课指教师执教以来从未上过的课程。

    (3)一学期内同时承担(教学计划中)两门课程教学的全过程,较少学时课程的工作量计算在原基础上乘1.2系数。在承担一门课程教学的同时,又承担非本门课程的校内模拟实习指导全过程,指导实习任务工作量计算在原基础上乘1.2系数。

    2、课外辅导

    原则上任课教师每周下班辅导一次,按0.5标准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3、实践性教学

    校外实习;在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基础上,每天另按2标准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校内实习:根据教师实际指导课时乘以0.6计入教学工作量。

    社会调查报告和毕业设计(论文);每批阅一份,按O.25一O.5标准课时计入教学工作量。

    体育教师指导群体活动,组织全校运动会等工作,可按领导核定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学工作时或给予一定的训练补贴。

    辅导和组织学校代表队参加珠算、计算机比赛等,可按领导核定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学工作量。

    (二)教辅工作量的计算

    1、经上级行政部门或学校批准的编写教材(包括各种教学资料),按照编写的内容、数量和质量,在规定的字数内每千字l一2课时。

    2、筹建校内模拟实验室建设的教师,其工作量可按领导核定的工作时数计入教学工作量。

    3、校内组织的观摩公开教学、集体听课、教学教法研究等活动,工作量按领导核准的标准课时计算。

    4、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学习的教师,工作量按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计算。

    5、其他教学研究活动按领导核准的标准课时计算。

    四、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的结算

    对超额完成教学工作量的教师,经过教学效果评估,教学质量达到合格以上标准者,方可计算超工作量酬金,酬金标准可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适当予以提高。

    五、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拟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如与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时,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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