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全国财政系统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2-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办字〔1995〕50号
【首选类别】 其他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加强全国财政系统档案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部属院校:

    档案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和长远历史意义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财政系统的档案工作,为财政业务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现将《关于加强全国财政系统档案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全国财政系统档案工作的意见

    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大事业,是保护领导正确决策、提高工作水平和质量、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机构作为综合职能部门,其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其档案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在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全国财政系统档案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初步建立了一支适应财政工作需要的档案干部队伍,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为财税改革和财政业务工作提供了有效服务。但是,总的看来,财政系统档案工作水平与财政部门的地位和财政管理水平还不完全适应,各地财政部门的档案管理水平还不平衡。为了加强全国财政系统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刘仲藜部长关于“强化档案管理,开发档案信息,服务财政工作”的指示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对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人员要支持配合档案部门的工作.将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主动、及时、完整地移交立卷归档。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档案工作应适应财政业务工作的需要,注意配备和充实档案工作人员,加强对档案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要将档案工作的诸环节通过科学的规章去规范,要将档案部门以及有关领导、部门人员在档案工作中的责权利靠严格的制度去落实,努力避免和克服档案工作中的随意性,使档案工作真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为了做好财政系统的档案工作,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两个积极性,正确处理好条块关系,实行条块结合、优势互补。各级财政部门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业务指导监督,积极参加各项档案业务活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逐步建立财政系统档案工作联系网络,使档案工作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互通有无。

    四、进一步强化档案基础业务建设,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工作的目的和根本,各级财政部门的档案工作应把利用工作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要紧紧围绕机关的中心任务、财政改革的主题,积极地、主动地、有针对性地为财政工作提供有效服务。

    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逐步提高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机关办公自动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档案现代化管理统一纳入到本机关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中去,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

    六、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力争使财政系统的档案工作在较短的时间内有较大的突破,档案管理水平有新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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