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免交1994、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6-12-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6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我国远洋渔业发展问题的会议纪要》(国发[1994]15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农业部直属远洋渔业企业19941995年度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地方远洋渔业企业是否参照执行,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从19961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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