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查处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2-1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10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林业部门没收的木竹变价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闽财农税[1996]0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没收未缴纳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没收已经缴纳了农业特产税的木竹,因变价出售取得的木竹收入,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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