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12-10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6〕227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特别是
一、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个新税种,征管难度大、收入少、成本高,但对规范和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各地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已开征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切实搞好征管。工作进展迟缓特别是尚未开征的地方要迎头赶上,千方百计,尽快落实征收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地方党政对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勇于开拓,不畏艰难,认真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二、认真做好房地产转让、开发合同的清理和登记工作。各地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要尽快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逐个认真鉴定,特别是对
三、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土地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共同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特别要注意三个环节:一是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相关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产权转让手续。二是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的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执行政策方面的指导和检查,防止执行上出现偏差。三是对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税务部门要把好确认关。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新开征的税种,难以控管,为调动代征单位的积极性,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落实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四、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制度和操作规程。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收入预征办法、减免税审批程序、评估规程及确认方法、委托代征办法等。特别要注意完善收入预征办法,预征率的确定要比较科学、合理,项目竣工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五、加强对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地要在近期内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和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是否属实,有无少报收入和多报扣除项目金额的情况,扣除项目的分摊是否合理,应否享受减免税优惠,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中是否存在偏差及征管的情况。各地通过对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要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意见。检查工作的总结要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