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11-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世司字〔1996〕167号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
中央项目(包括铁路、邮电、电力、银行和技援项目等)、中央部委打捆项目和中问金融机构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由项目单位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地方项目的招标代理评审报告须送请相应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然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将评审报告和书面意见报送财政部审核并备案。项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得到财政部门的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在招标和合同执行期间的分工安排应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投标人。
评标须按
1、商务评标要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商务评审时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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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执行期间,各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及时组织办理货物的接运、验收和土建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对违反合同的事项应根据合同进行索赔和罚款,或提出仲裁。由财政负责还款的项日,索赔和罚款收入应上缴财政部门,其它项目的该类收入应补充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定期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对有欺诈和行贿行为或履约表现很差的投标人,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并配合财政部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5、经国家审定的设备招标文件,招标代理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备国际招标未经国家评委会批准,不得擅自将评标报告报送世行;地方项目和中央部委打捆项目未经财政部门确认,不得同投标人签订供货或工程承包合同。
9,参与招标活动的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