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基金仍实行部门管理为主意见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1-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96〕10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基金仍实行部门管理为主的意见的函

民政部:

    你部《关于民政部门社会福利基金仍实行部门管理为主的意见的函》[民计函(1996)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收悉。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社会福利基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你部在《意见》中提出:民政部门有奖募捐形成的社会福利基金是作为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一个辅助“渠道”,其性质属于社会捐赠资金,不应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纳入预算外资金范围。对此,我们认为,根据29号文件的规定,界定某项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预算外资金,主要看资金的取得和使用是否体现政府行为。社会福利基金是国家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经国务院特别批准,通过向社会发行福利奖券而在其收入中提取的基金,并专项用于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和帮助社会上有困难的人等社会福利事业,体现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到目前为止,民政部是唯一可以向社会筹集社会福利基金的政府部门。显而易见,社会福利基金虽然是来源于社会捐赠的一种形式,但其性质是以政府信誉筹集的一种政府性资金,而不是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二、将社会福利基金纳入财政管理是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挥财政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

    你部在《意见》中提出:社会福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已逐步建立起较为严格、完整的运作程序和财务管理制度,因此,应由部门为主进行管理。我们认为,近年来你部在此项基金的管理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看到,数额很大的政府

性资金完全脱离财政监督,由部门自收自支管理确实存在很多问题。部门既管政策又管资金,既管收又管支,既当“会计”又当“出纳”,这种部门所有的“一体化”管理方式,是有些地方在资金筹集和使用上出现违法纪现象的原因之一。因此,将各种体现政府职能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能的客观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形成财政与各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这如同“会计”与“出纳”要分设的道理一样。社会福利基金的收支属政府行为,而且数额巨大,建立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配合管理的机制是必要的。

    三、社会福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不影响基金的筹集和使用,也不影响主管部门具体管理

    你部在《意见》中提出:社会福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不利于凋动民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事业积极性,从而影响资金的增长和发挥资金效益。我们认为,社会福利基金是预算外资金,应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要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统一开设的帐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主管理部门提出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核拨,保证专款专用。这种管理办法,只是在资金管理程序上增加了财政必要的审核环节,并不是财政部门直接安排使用社会福利基金,更不是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的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还是由你部负责。同时,财政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还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按资金专款专用要求,保证资金及时拨付。因此,希望你部在已经建立的各种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29号文件的规定加以修改完善,形成比较规范的社会福利基金管理体制。

    四、财政、民政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已开始对各种预算外资金进行清理整顿,有的地区已将社会福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了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配合管理的新机制,这是加强社会福利基金管理的正确措施,是符合29号文件规定的。但你部民办函[1996]212号文件却提出:“南宁市作出将这项福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是不适宜的,民政部门可不予执行”。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这与29号文件精神是相违背的,建议尽快予以纠正,以便各地财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共同贯彻落实29号文件精神,互相配合协调,进一步搞好社会福利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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