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综合评价计分办法(试行)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1-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96〕379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便于对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价,特制定以下评价办法。

  一、对外贸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评价采取综合加权平均打分方法,按以下两公式来计算分值:(公式略)

  二、标准值的确定。一般以外贸企业前二至三年的全国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也可以根据合理、先进的要求确定各项指标相对固定的标准值。为统一口径,暂以上年全国外贸企业的平均值作为标准值。为计算精确,在具体计算综合评分值时,标准或实际值均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

  1995年各项指标的平均值为:总资产报酬率4.4499%,资本收益率为负值(参考值17.0557%)、权益报酬率为负值(参考值7.47%)、资本保值增值率105.9329%、每美元出口成本8.3862元、资产负债率87.4217%、流动比率96.4413%、商品营业周期136.762天、资产净收汇0.1093美元/元、社会贡献率7.4539%。

  三、指标权数的确定。为体现外贸行业的特点,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外贸企业各项指标的权数比分暂定为:总资产报酬率5分、资本收益率5分、权益报酬率15分、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每美元出口成本15分、资产负债率10分、流动比率5分、商品营业周期10分、资产净收汇15分、社会贡献率10分,合计100分。

  四、综合计分公式的具体运用。

  1.在具体计算各项指标分值时,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权益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流动比率、资产净收汇、社会贡献率七项指标采用上述公式(Ⅰ)计分。

  2.资产负债率、每美元出口成本、商品营业周期三项指标与其他指标不一样,其实际值不是越大越好,其效益的体现正好相反,采用上述公式(Ⅱ)计算计分。

  3.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每美元出口成本、商品营业周期四项指标的实际得分有可能大于指标权数比分,也有可能出现负数。因此,均设定上下限进行调整和修正。上述四项指标最高得分暂定为其指标权数比分的2倍,即四项指标最高得分均不得超过单个指标权数比分的两倍。当资产负债率≥100%即资不抵债时,实际得分暂定为0分。

  4.总资产报酬率、资本收益率、权益报酬率、资本保值增值率四项指标出现负值时,暂定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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