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10-2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工字〔1996〕341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00
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分工如下:
1.海上石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中央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2.中央和地方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3.地方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包括海上石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4.如执行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有误的,应立即纠正,由确认单位重新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三、各级税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提供的入库级次,将企业所得税及时准确地解缴入库,不得混库,如发现各类混库问题,应就地及时予以调库。个别因特殊情况无法就地更正的问题,按财政部《关于改进中央预算收入对帐办法的通知》(财监字〔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式样)
附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经审查,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 公司所得税入库级次为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