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补公安部免征增值税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10-0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1996-10-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8l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销售警服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增补新疆自治区公安厅被装厂等五家企业为公安部免征增值税定点警服生产厂。具体通知如下:

    一、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及免征增值税产品名单

    1、新疆自治区公安厅被装厂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58号

    免税品种:冬服、夏服、单裤、裙子

    2、浙江省公安厅之江服装厂

    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25.号

    免税品种:冬服、夏服、单裤、裙子

    3、广东省公安厅金盾服装厂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管理区

    免税品种。冬服、夏服、单裤、裙子、衬衣

    4、四川省公安厅蜀安警用装备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郊土桥

免税品种:冬服、夏服、单裤、裙子

5.江西省公安厅9518工厂

地址:江西省新建县长凌镇

免税品种:冬服、夏服、单裤、裙子

二、新增补警服定点厂生产销售警察服装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规定,按财税字[1995]59号《关于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销售警服免征增值税的通知》执行。

    三、增补原批准免税的警服定点生产厂免税产品品种

    l、陕西省公安厅6212厂、湖北省公安厅8712厂、武汉市公安局817l厂

    增加免税品种:衬衣

    2、河南省公安厅豫安服装厂、湖南湘安服装一厂、湖南湘安服装二厂

    增加免税品种;衬衣、大衣

    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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