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9-24
【颁布单位】 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粮财联〔1996〕97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商务厅、商业厅、管理储备局)、财政厅(局):

    接收进口粮食所负担的口岸中转费标准经过几次变动,现行标准为47元/吨。多年来,费用开支水平不断地提高,致使港口转运站发生亏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并与现行省间专储粮调拨经营费用标准相衔接,决定将接收进口粮食的口岸中转费标准从1996年7月1日起调整为72元/吨。

    请各级粮食部门严格执行调整后的进口粮食口岸中转费标准,各口岸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巧立名目另收费、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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