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6-09-1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国家旅游局 | 【实施日期】 | 1996-10-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外字〔1996〕396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机场: 为加强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办发[1995]57 |
一、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旅游发展基金从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缴纳的机场管理建设费中提取,提取数额为每次每位旅客20元。
二、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办法 1.旅游发展基金由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就地按月收缴。 2.缴款机场必须在每月终了后
三、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旅游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旅游对外宣传、人员培训等事业性支出及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支持旅游企业发展。 1.对外宣传费。用于宣传国家整体旅游形象,主办和参加境内外旅游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制作旅游宣传材料等。 2.教育培训费。用于组织在职中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编写旅游专业教材和全国导游考试等。 3.旅游资源开发、保护和国有旅游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及资金贷款贴息。 4.征收旅游发展基金的费用支出(包括支付给各机场3%的手续费)。
四、旅游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监督 旅游发展基金是一项专门用于旅游事业发展的资金,该项基金纳入中央预算管理,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用款单位须保证该项基金合理使用。 1.旅游发展基金在预算管理上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用款单位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申请到的款项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2.各用款单位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情况向财政部编报决算。财政部于第三季度将决算批复各单位。 3.财政部在加强日常财务监督检查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批复工作,每年要对旅游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财政法规的,有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处理。 4.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当年使用不完的,允许结转到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