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9-1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1996〕16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明确如下:

  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少缴所得税,与企业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性质相同。税务机关在对申报亏损的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多申报亏损,可视同查出同等金额的应纳税所得。对此,除调减其亏损额外,税务机关可根据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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