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8-30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监字〔1996〕41号 |
【首选类别】 | 监督检查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预算法 |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1994年以来,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原中企驻厂员机构)认真贯彻我部关于做好一般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做了大量工作,对新税制的顺利实施和国家政策的及时到位起到较大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一般增值税先征后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增值税先征后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专员办必须严格按我部关于退税的有关政策文件办理退税,不得擅自扩大退税范围和标准。对于政策不清的问题应及时向部里请示。
2.严格区分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对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中的兼营行为(即既经营退税产品又经营非退税产品),应要求有关单位区别可退税产品和非退税产品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专员办凭可退税产品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款按规定办理退税。否则,专员办对其退税申请不予受理。
3.返还的税款必须是本期的实际入库额。对应缴未缴税款或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取的过头税均不得办理退税。
4.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退税申请必须经过地市办事组(或委托的地方财政部门)和省级专员办的层层审核把关,最后由省级专员办审批退税,既不得越级申报,也不得将退税审批权擅自下放给地市组。
二、加强对退税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退税工作质量 在及时办理退税的同时,各地专员办要于年内抽出一定的人力对
三、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协调配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四、及时反映退税信息,认真搞好退税总结 各地专员办要经常地、主动地向我部有关司(财政监督司、税政司、预算司)报告退税工作进展情况,以便部里及时了解退税信息。每半年结束后1
退税项目 | 企业申报退税额 | 专员办批准退税额 | 申报剔除额 | 金库实际退付额 | 说明 | ||||
本年合计 | 本年合计 | 各年累计 | 本年合计 | 各年累计 | 本年合计 | 各年累计 | |||
合计 | |||||||||
1.菜篮子商品 | |||||||||
2.铸锻件产品 | |||||||||
3.废旧物资回收 | |||||||||
4.三线脱险搬迁 | |||||||||
企业 | |||||||||
5.秦山核电站 | |||||||||
6.宣传文化单位 | |||||||||
7.国家级新产品 | 1996年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 ||||||||
8.猪皮制革产品 | 1996年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 ||||||||
9.钾肥产品 | 1996年停止执行先征后返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