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8-26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劳动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国债字〔1996〕55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计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有关部门募集数及发行办法正式下达。请你们认真做好认购今年特种定向债券的准备工作,保证发行计划顺利完成。
为筹集国家经济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1996
1.1996年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向中央有关部门发行总额计划为10亿元。从1996
2.“本期债券”为附息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
1.“本期债券”由财政部发行,采取向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人定向募集的方式发行。
2.“本期债券”分部门的定向募集数,按照
3.“本期债券”以收款单的形式发行,由财政部负责收款单的印制、调运和分发。
4.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代表财政部办理本期债券中央有关部门的募集发行、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本金等有关具体事宜;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在本系统内根据统筹情况落实定向募集数。
1.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于
2.北京市财政局根据收到的转帐支票,开出“
3.北京市财政局在收到款项的次日将款项划入财政部指定帐户,并在汇款单上注明“特种定向债券”字样。
“本期债券”购买单位依据“
“本期债券”到期时,购买单位须委派专人持收款单第二联和单位证明,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本金兑取手续,北京市财政局在核对无误后,填列收款单第二联、第三联的相应栏目,并由购买单位经办人签章。本金兑付手续办理完毕,收款单第二联由北京市财政局收回。
中央有关部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每年收到利息和到期兑付本金后,根据本系统债券募集情况,逐级下拨利息和本金。
“本期债券”发行手续费为发行额的
北京市财政局应在
“本期债券”的发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关系到全年国债发行计划的落实;同时,为适应市场建设的发展,在付息方式上采取了按年付息的办法,付息方式比较复杂,这都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必须派专人负责,落实各项措施,认真细致做好收款单与帐、款的管理工作,保证发行计划的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