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8-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6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11日起至199712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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