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和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8-23
【颁布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6-08-2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费〔1996〕159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申请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函》(署财[1996]59号)和《关于申请ATA单证册调整费收费立项的函》(署财[1995]1060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通知》(财综字[1996]68号)的规定,现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ATA单证册调整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你署在批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时,向申请人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每件1000元。在备案有效期(7年)内,依权利人申请对备案情况进行变更、续展等均不再收费。

    二、ATA单证册调整费。海关在接受暂准进口货物复出口证明时,向ATA单证册持有者收取ATA单证册调整费,每证35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所在地物价局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引导,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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