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一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8-15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政字〔1996〕15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神朔铁路占地耕地占甩税征收情况的报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

    你局晋地税农字(1996)第20号《关于神朔铁路占地耕地占甩税征收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华能精煤公司)修建的神朔铁路,按照国务院国函[1995]75号文件确定的性质,属于企业经营铁路专用线。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和(92)财农税字第37号文件规定,该铁路线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按照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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