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8-1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6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