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8-09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农业部 | 【实施日期】 | 1996-08-09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6〕202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
有关省农业厅: 为了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保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转告财、农两部。附件: 一、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二、省(区、市)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申报表(略)
第一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是中央财政为保证国家储备救灾备荒种子任务顺利完成而设立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为加强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保证灾区及时用上良种,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国家实行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的种子公司、原(良)种场和种子站等单位。
第四条 根据农业生产和救灾的需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
第五条 农业部每年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制定种子储备年度国家救灾备荒种子的收储计划,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7
第六条 各承储单位储备国家救灾备荒种子使用银行贷款,财政部每年对承储单位使用的银行实际贷款按年利率11.34
第七条 每年
第八条
第九条 财政部审核后于每年
第十条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有挪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出,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其贴息资金。
第十一条 承储省农业厅要认真落实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在储备任务结束后,要将贴息资金安排使用的详细情况和储备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