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8-02 |
【颁布单位】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1996-08-02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资产发〔1996〕22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
现将《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收到文件后及时转发给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并监督网员单位执行。
附件: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是以各地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为主组成的、以产权市场信息共享为目的的系统网络。
第二条 组建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旨在培育和发展企业产权市场,促进存量资产的合理流动与优化配置。
2.促进形成企业产权转让竞价机制,利用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掘存量国有资产的潜在价值;
3.为政府监管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提供信息服务,防止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各网员通过计算机向信息网提供本机构掌握的产权市场信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信息计算中心分类汇总后,定期向各网员提供系统的产权市场信息。
2.产权出让和需求的提要信息。包括出售、拍卖的各类企业产权和闲置资产信息以及产权的需求信息;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和企业等,遵守本管理办法,经信息网管理机构批准后,可成为正式网员。
第九条 每个网员单位要有一名信息员和一名计算机操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4.要及时确认上网信息的有效性,负责剔除经证实已失效的本机构上网信息;
6.网员以自己为中心组建二级计算机区域网需报信息网的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产权司对企业产权市场信息网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制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数据交换的统一技术标准和信息网技术管理工作;
3.编制和开发信息网所使用的各类专用软件,组织相关技术培训;
4.定期汇总信息网的产权转让和成交信息,建立产权转让数据库;
第十四条 信息网每年召开一到两次网员大会,听取信息网的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信息网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审核网员费的收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