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18
【颁布单位】 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汽更办字〔1996〕10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交通厅(局)、物资厅(局或集团公司)、汽车更新领导组办公室,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加快汽车更新工作,1995年9月30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四部委联合印发了《老旧汽车更新定额补贴暂行办法》(汽更办字(1995]第011号)。各省市、各部门对汽车更新优惠政策的出台非常重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研究贯彻办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较好成效。但在《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使《暂行办法》更便于操作,优惠政策更好地落实,经研究,现对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二、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运输车辆(含各种改装车)更新,进口车报废后更新国产车,小轿车报废后更新国产客、货车均可享受补贴。在更新国产车中,载货车大、小吨位互换,大、中客车互换均可享受补贴。

    二、客、货车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每辆车统一按3500元补贴(已发的三类车证可以通用)。

    三、企业向交通部门提出申请补贴的时间,规定在车辆更新落籍后三个月内,跨年度的至三月底止,逾期不再办理。

    四、中央部门(含军工部门)的直属直供企业更新车所需的补贴从1997年起由企业所在省(区、市)更新办统一办理。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所需的“汽车更新优惠证”数量(分中央企业、地方企业)报全国汽车更新办公室,全国汽车更新办公室汇总后根据年度汽车更新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和补贴计划总量,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会商财政部、交通部同意后编制年度补贴计划,按一车一证的原则向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发放(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汽车更新优惠证”,由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更新补贴工作。各省(区、市)更新办要将本地区中央企业的补贴计戈6分别告知中央有关部门,以便中央各部和省市更新办加强联系,掌握落实情况。

    五、简化手续,申办补贴不需再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其他手续仍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省(区、市)汽车更新办公室和交通厅(局)要切实加强对汽车更新补贴工作的管理,依靠地方政府,加强组织协调,认真将补贴办法贯彻到地市县,使国家批准的汽车更新优惠政策在本省市范匿内落到实处。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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