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96-07-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1996〕6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12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12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12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12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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