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7-08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6〕123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
(一)对
(二)根据财税字
(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
根据国税发
根据财税字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对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负责征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分割单”。
关于委托代理出口方式的确认,应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5]019号第一条(三)款对委托代理出口形式的认定停止执行。
根据
一些地方反映,对使用部分进口免税料件生产出口货物的企业按上述规定公式计算,不尽合理。我局意见,通常情况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仍应按照[94]财税字第
当年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若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按零计算调整,差额部分不得向下期结转。
外贸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外商投资企业加工或外商投资企业承接来料加工后委托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加工,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税发
按照财税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
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当期海关核销
抵扣或退=口货物×人民币×(征税率-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征税率-退税率)
其余抵、退税的计算具体步骤及公式仍按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间接出口问题,为便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9号)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日常管理,如办证、检查、清算及资料的审核、保管等工作,统一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企业出口退税的退库手续,由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办理。
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接到企业退(免)税申报表后,经审核无误,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查。属于免税抵扣的,由该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后办理;对于采用“免、抵、退”办法以及采取先征后退办法应予办理退税的,经上级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查后,送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审批核准办理退库。
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对企业的退税资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要及时办理核批和退库手续。
各地应抓紧内部和外部的业务培训。外商投资企业须指定财会人员(或税务代理人员)兼职或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培训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持证上岗,专职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为了尽快处理好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