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7-08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预字〔1996〕271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为了加强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商字
在我部
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用以核算由财政总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下设“粮食风险基金”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情况。在总帐科目下根据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来源设置“中央补助”和“省级自筹”两个明细科目。收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应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收方。
2.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终执行结果。收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转入数,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专用基金滚存结余——粮食风险基金”,转入下年度新帐。
3.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用以核算总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支出情况。下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付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付方余额应全数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付方。
4.在资金结存类增设“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用以核算省级财政部门存入农业发展银行的粮食风险基金,收方记存款增加数,付方记存款减少数,收方余额为当期粮食风险基金存款余额。
省级财政部门取得中央补助粮食风险基金时,收记“与上级往来”科目,付记“预算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同时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地方通过自筹取得粮食风险基金时,其中通过预算安排的,付记“预算支出——粮食风险基金”科目,付记“国库存款”科目,同时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记入“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粮食风险基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应相应增加粮食风险基金本金,即收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省级自筹”科目,收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目。
省级财政部门发生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时,付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付记“其他财政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科”科目;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帐时,收记“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收记有关科目。
结转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时,收记“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付记“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