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6-07-05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林业部 | 【实施日期】 | 1996-07-05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6〕151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加强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管理的联合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林业部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财字[1995]79
一、贴息利率 1.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的贴息:对
二、贴息期限 1.1995年(含
三、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在贴息期间,银行贷款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均按上述贴息利率和贴息期限给予贴息,不再变动。财政贴息资金列入“林业事业费”预算支出科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部门务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林业项目和治沙贴息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表(详见附件)和总结报告联合报送财政部和林业部。计划单列市的财政贴息资金表和总结报告于每年
五、各级财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杜绝虚报、冒领财政贴息资金现象,切实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导向作用。
六、财政部、林业部对财政贴息资金表使用计算机审核与汇总,要求填报时严肃、认真,数字准确,前后年度之间衔接一致,确保报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