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7-02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清字〔1996〕8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二、为了保证有关经济指标的可比性和有关考核工作的合理性,各地区、各部门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因进行土地估价而增加的资产价值,暂不列入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和自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计算口径之内,资产负债率仍按原来口径(不包括土地价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