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6-07-01
【颁布单位】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6-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1996〕1222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自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6]28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和《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含副本),每套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其中,卫生部每套提取8.5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向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前接生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每证收取证书工本费5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4元用于制证等开支。

    三、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向新生婴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每证收取证书工本4元,其中,卫生部每证提取2.1元用于制证等开支。《出生医学证明》先在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实行。

    四、收费单位需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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