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6-24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国税发〔1996〕11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重庆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43号)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1994]财农税字第
一、要认真进行税源调查,严格按产品实际收入征税。各地在征收工作中要切实做好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税的基础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税源调查与核实,掌握税源分布和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税源登记台帐和档案。要按实际收入实事求是地分配农业特产税征收任务,征收中要做到正确执行政策,严格按照产品实际收入计算征税,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没有收入的不征。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问有无税源和税源多少,按地亩或人头平均摊派税款的错误做法。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征税范围和环节征税。对国务院规定的全国统一征税品目,各地必须依法征税,做到应收尽收,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擅自决定减免税或暂缓征税,擅自越权审批的减免税,要立即清理,恢复征收。地方确定征税的其他应税品目,必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征,省(不含省)以下地方政府不得擅自扩大征税范围,示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开征的新品目,要立即停征。要正确执行收购环节的征税政策,收购环节的征税品目应仅限于财政部规定的产品,不能任意扩大。在征税时要分清环节,不得将应在收购环节对收购者征收的税收平摊到土地或农民头上。
三、要不断完善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规范执法。各地要不断总结完善和规范征收管理办法,实行查定征收的,核定的计税收入要切合实际、公平合理;实行查验征收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的通知》(财农税字[1995]4
本通知发布后,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1996年的征收工作,对农业特产税政策执行情况进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坚决杜绝一切平摊税款的错误做法。我局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