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6-06-03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海关总署 | 【实施日期】 | 1996-07-01 |
【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文字〔1996〕227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东分署、各海关、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
一、海关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藏匿不缴、拖欠、挪用或坐支。
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海关系统的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海关总署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海关专用收费票据。
四、各海关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在“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核算,于每月末全额汇缴总署,由海关总署集中于每月终了3日内汇总缴中央财政。
五、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海关原由收费收入开支的费用,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参考上年实际支出,考虑当年收支增减因素,按年度核定“其他支出”预算,保证海关执收所需各项业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科目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一)印刷费:包括单证、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等印刷费和仓储保管费。 (二)施封锁制作费:施封锁制作工、料、运输等费用。 (三)宣传费:开展业务宣传用书刊、资料、公告、图片、橱窗广告印刷等费用。 (四)专业设备购置、维修费:专用档案柜、保险柜、计算机录证设备、直接用于办案的交通工具及业务现场的设施修理修缮改造费用。 (五)专业会议费:有关业务培训费等行政性开支。 (六)弥补办案费:主要用于处理查私、违章、稽查等案件支出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为开展收费业务工作所发生的水电、邮电通讯、临时工费用以及其他特殊性费用等。
七、各海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及时足额上缴收入,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每年按规定向总署编报收费收入和支出预、决算。 以上规定自1996年